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撤緩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撤緩字第11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祺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自由案件,聲請撤銷緩刑(105年執助字第519號、105年度執聲字第7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祺翰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一0四年度中簡字第一六00號刑事簡易判決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鄭祺翰因妨害自由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一0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以一0四年度中簡字第一六00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緩刑二年,並應於緩刑期內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法院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二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於一0四年十一月三十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未向檢察官報到,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二款之規定,情節重大,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經核案卷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柔尹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