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692號原告 劉志輝 訴訟代理人 蔚中傑 律師被告瀚鴻環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薛惠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年10月27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第24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萬4,335元。中華民國104年10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0月2日
書記官洪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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