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士勞簡字第9號
上 訴 人 丁○○
即 原 告
被上訴人 甲00000000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3,488元(按98年9
月1起~12月31日止之薪資總和計算),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66
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蔡文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麗如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