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5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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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5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九六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二年聲沒字第一八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壹點參伍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具有成癮性、濫用性、社會危害性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應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沒收銷燬。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二八四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卷內查扣之安非他命一包(驗餘淨重一.三五公克),經送驗後,確檢出甲基安非他命及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三、查前述扣案之白色結晶物一包(毛重一.五九公克,驗餘淨重一.三五公克),經送驗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檢驗結果,確檢出甲基安非他命及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北市鑑毒字第一三0號鑑定通知書一紙附卷可稽,足認扣案之物確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無訛,因屬違禁物,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何信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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