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交附民字第2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交附民字第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20號原告 林佳琪 被告 莊千滿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5年度交易字第6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及聲明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示(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05年度交易字第69號刑事判決無罪在案,原告復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揆諸上開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之。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葛永輝
法官陳義忠法官歐家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
書記官卓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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