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重家上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家上字第15號上訴人 楊李純 和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 律師視同上訴人 楊錦昌 被上訴人 楊春英
楊春美 楊錦波 楊錦旺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久弘 律師複代理人 吳宜珊 律師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328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本院107年度家抗字第19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65萬9457元,且未據兩造抗告而確定,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確認證明單足憑(見本院107年度家抗字第19號卷第19至56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0萬9112元,上訴人僅繳納7萬1146元(見本院卷第48、73頁),顯有未合。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03萬7966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黃莉雲
法官吳素勤法官何君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書記官陳奕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