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附民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7年度附民字第140號原告 廖朝明 被告 陳俊穎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931號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郭豫珍法官連育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紫喬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