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9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94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
號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所提前兩年內各項必要支出,請按實際支出情況詳細填寫並提出證明文件。
二、法定格式之債務人清冊(若無債務人亦應說明)。
三、聲請人請提出相關資料釋明其每月支出土地貸款6,325元之證據,及該筆貸款應由聲請人支付之理由與證據。
四、據聲請人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聲請人於96年間稅後薪資所得新臺幣(下同)616,212元,平均月收入約51,351元。為何聲請意旨記載月收入約38,464元?
五、聲請意旨所載支出項目中關於水電、電信、瓦斯、交通、電話、膳食、日常必需品、緊急醫療等費用,為幾人之支出?其細目為何?
六、釋明聲請人及其妻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95年10月25日起至97年10月24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
七、說明對於聲請人之子、女之扶養費每月6,000元、4,000元支出之內容為何?並釋明聲請人之妻需否負擔前開費用?若否亦請說明原因。
八、妻 簡淑芬 (Z000000000)、母許 游金蕊 (Z000000000)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及財產歸屬資料資料清單,並釋明聲請人之母扶養義務人人數為何及有無扶養之必要性,又是否與聲請人同住,以及聲請人之母有無領取各項定期補助。
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書記官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