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270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七О五號
  原   告 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德郎
  送達代收人  陳怡儒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貳萬玖仟玖佰柒拾伍元,應繳納裁判費銀元肆佰叁拾肆元,折合新
台幣壹仟叁佰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
新台幣壹仟貳佰伍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併預繳送達費用新台幣叄拾肆元郵票十張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原告應同時提出準備書狀(併附繕本一份),
敘明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二)惟原告如不欲提起本訴,則應具狀(須附繕本一
份)向本院撤回,及預繳送達費用新台幣叄拾肆元郵票一張,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唐敏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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