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0年度鳳簡字第29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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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二九六號
  聲 請 人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工業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三
五二三、第五二八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工業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執行業務,違反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之規
定,其聘僱人數為一人,科罰金新台幣參萬元。
乙○○違反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一人,科罰金新台
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乙○○,係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觸犯同法第五十八條
第一項前段之罪;而被告甲○○○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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