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73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7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審易字第73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偉翔
王仁傑上列被告等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976、83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徐偉翔、王仁傑被訴公然侮辱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兼告訴人徐偉翔於民國104年1月12日上午7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新竹縣○○鄉○○路○段往竹北方向行駛,嗣於同日上午7時54分許,行至新竹縣○○鄉○○路○段○○○號前,因不滿被告兼告訴人王仁傑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未顯示方向燈即逕自對向車道迴轉,竟基於妨害人行使權利之犯意,自後方鳴按喇叭,且自內側車道超越被告兼告訴人王仁傑所駕駛之前開車輛,強行切入外側車道並急煞,擋在被告兼告訴人王仁傑駕駛之該車前方,迫使其煞車停車,以此方式妨害被告兼告訴人王仁傑正常駕駛車輛行駛道路之權利(被告兼告訴人徐偉翔涉犯強制罪部分,由本院另依協商程序審結)。被告兼告訴人王仁傑見狀心生不滿,而將所駕駛之車輛繞至被告兼告訴人徐偉翔駕駛之前揭車輛左側,且明知車上尚有第3人即其女兒在場,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對被告兼告訴人徐偉翔稱:「三小!你咧三小!你三小!操你媽的!」等語,足以貶損被告兼告訴人徐偉翔於社會上之評價,而被告兼告訴人徐偉翔聽聞上開話語,另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對被告兼告訴人王仁傑回稱:「操你媽的!」等語,足以貶損被告兼告訴人王仁傑於社會上之評價。因認被告兼告訴人徐偉翔、王仁傑2人所為,均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兼告訴人王仁傑、徐偉翔互相告訴公然侮辱部分,公訴人均認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2人所犯之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雙方調解成立,並皆於104年11月4日具狀撤回對彼此之刑事告訴等情,有調解筆錄1份、聲請撤回告訴狀2份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3至15頁)。是依照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
書記官范欣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