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8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86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昌堅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5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昌堅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昌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刑事訴訴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2之犯罪日期,更正為「民國106年1月9日」),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茲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見卷附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雖已執行完畢,惟僅生扣除問題,仍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要件,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書記官蔡雲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