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88號抗告人即上訴人 徐桂峯 相對人 李佳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就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30日所為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之裁定,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抗告意旨略以:其起訴時已聲請訴訟救助,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救字第81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應暫免繳納上訴費用等語。
三、經核抗告人之主張屬實。爰依首開規定,撤銷本院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之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書記官林曉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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