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簡字第98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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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簡字第9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就業保險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98號上訴人 陳光正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勞工保險局間就業保險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本院101年度簡字第00098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法官楊得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書記官徐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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