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9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92號聲請人歐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森崐 訴訟代理人 楊雅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一百零一年度司催字第一五九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書記官高宥恩┌───────────────────────────────────┐│附表:102年度除字第9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歐旻企業股份有│兆豐商業銀│101年7月6日│20,900元│AQ0000000│││限公司林森崐│行民生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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