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4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41號聲請人 陳正哲 代理人 陳芳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24日以101年度司催字第
1821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蓮華┌────────────────────────────┐│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4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82-MX-0000000-0│1│162│└──┴──────────┴────────┴──┴──┘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書記官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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