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2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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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27號聲請人 陳侃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侃偉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一00年八月二十九日,付款人為臺北北門郵局,面額新臺幣貳拾貳萬元,票據號碼E0000000號之支票壹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陳侃偉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一00年八月二十九日、付款人為臺北北門郵局、面額新臺幣二十二萬元、票據號碼E0000000號之支票一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一0一年司催字第一八七八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一0一年度司催字第一八七八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一0二年一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文慧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書記官林佳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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