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訴字第111號原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訴訟代理人 徐偉禎
立德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葉振富複代理人 劉奕君
劉君儀 被告 謝錦文
謝念容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於民國102年4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謝錦文、謝念容間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國99年12月24日所為贈與及所有權移轉行為應予撤銷。
被告謝念容應將前開不動產於民國100年1月7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回復為被告謝錦文名義所有。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 謝麗真 邀被告謝錦文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88年11月29日向訴外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泰商銀)借款新台幣(下同)328萬元及47萬元,嗣未依約還款,尚欠365萬7,173元本息及違約金未還,萬泰商銀經向本院聲請對謝麗真、謝錦文核發90年度促字第16800號支付命令確定後,於91年12月20日將上開債權(下稱系爭債權)讓與訴外人龍星昇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龍星原公司),龍星昇公司復於97年6月25日將系爭債權讓與原告,均有通知謝錦文。詎謝錦文竟於99年12月24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贈與移轉所有權予其女即被告謝念容,並於100年1月7日完成登記,顯有害及原告系爭債權,原告迨於101年10月間,對謝錦文聲請強制執行,始知悉上情。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4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情。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二、謝錦文、謝念容則以:附表所示新北市○○區○○路0段0號之1房地原係謝錦文、謝念容及訴外人 謝青樺 、 謝依庭 、謝宜珍父女5人共有,應有部分各5分之1,因謝錦文、謝念容不懂法律,惟恐上開房地遭查封拍賣,致父女無處居住,始為本件贈與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謝錦文並非拒不還款,實為無力清償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謝錦文負欠萬泰商銀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債務365萬7,173元本息及違約金未還,萬泰商銀先將債權讓與龍星原公司,龍星昇公司復將債權讓與原告,且謝錦文於99年12月24日將系爭不動產贈與移轉所有權予謝念容,並於100年1月7日完成登記,顯有害及原告系爭債權,原告於101年10月間,對謝錦文聲請強制執行,始知悉上情之事實,有債權讓與證明書、登報、存證信函、回執,借據、債權憑證、土地建物謄本及異動索引在卷可稽(本院卷第7至24頁),且為謝錦文、謝念容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四、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謝錦文負欠原告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債務,其將所有系爭不動產贈與及移轉登記予謝念容,係屬有害原告債權之無償行為,依上開規定,原告自得訴請法院撤銷該無償行為,並請求受益人謝念容回復原狀即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謝錦文、謝念容以渠等係不懂法律為辯,尚無可採。
五、從而,原告本於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之撤銷權及回復原狀法律關係,訴請判決:㈠謝錦文、謝念容間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於99年12月24日所為贈與及所有權移轉行為應予撤銷。㈡謝念容應將前開不動產於100年1月7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回復為被告謝錦文名義所有,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書記官鍾惠萍附表:
┌─────────────────────────────────────────────┐│土地標示:│├─┬──────────────────────────┬─┬──────┬───────┤│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新北市○○○區○○○段││1608│建│113.44│20分之1│├─┼───┼────┼───┼────┼────────┼─┼──────┼───────┤│2│新北市○○○區○○○段││1608-1│建│10.14│20分之1│├─┼───┼────┴───┴────┴────────┴─┴──────┴───────┤││備考││├─┴───┴───────────────────────────────────────┤│建物標示:│├─┬──┬───────┬────────┬─────────────────┬─────┤│編│建│基地坐落│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主要建築材料│層次面積│││││建物門牌│││範圍││號│號││及房屋層數│合計││├─┼──┼───────┼────────┼─────────────────┼─────┤│1│407│新北市新莊區思│加強磚造4層│二層:80.64│5分之1││││源段1608地號││陽台:2.64│││││││總面積:83.28││││├───────┤││││││新北市新莊區復│││││││興路6號之1│││││├──┼───────┴────────┴─────────────────┴─────┤││備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