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4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4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4372號債權人暢談國際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暢談國際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暢談國際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依卷附資料所示,契約書未約定分期的履行期為何?因而無從起算利息,請具狀釋明。
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
民事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
書記官蔡杰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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