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嘉簡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嘉簡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嘉簡附民字第58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民國96年度嘉簡字第1633號恐嚇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書記官侯麗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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