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184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邱聰安律師被告乙○○
丙○○本件被告3人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中華民國97
刑事第二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184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邱聰安律師被告乙○○
丙○○本件被告3人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中華民國97
刑事第二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