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破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破字第158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96年度破字第158號宣告破產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6年11月2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費用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