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523號原告慶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6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書記官莊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