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續簡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續簡上字第1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法官簽名欄中關於「法官曾鴻銘」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陳金虎」。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清安
法官陳金虎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書記官余吉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