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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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35號聲請人 周煥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麗偉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麗偉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麗偉基金會(下稱麗偉基金會)之董事長,麗偉基金會於民國78年6月12日報經台南市政府核准設立,並聲請本院准予登記(登記簿第12冊、第7頁、第161號)及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茲麗偉基金會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第8屆第2次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共3條如附件修正對照表所示,為此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財團法人麗偉基金會新、舊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103年度第二次董事會議事錄、簽到簿、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各1件為證,自堪信為真實。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麗偉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又上開捐助章程之變更亦經台南市政府教育局同意備查在案,並有聲請人提出之台南市政府教育局函影本1件在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本件變更章程,核與民法第62條、63條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
書記官羅振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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