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15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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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1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1518號債權人 曾豐偉 債務人 李欣霖 債務人 李欣怡 債務人 李俐 前列李欣霖、李欣怡、李俐共同法定代理人 裴燕鳳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已依本件請求之依據即委任契約書第參點第二項之2.
3.約款,實際取回現金、股票、債權及其他可易為金錢之權利予債務人,因而得對債務人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之釋明(應含動產被第三人占有之情形、取回之方式及時間等)。中華民國106年11月14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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