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6309號
原 告 汎迪國際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崇伶
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 律師
陳佩慶 律師
林晉源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匯億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
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
,應繳納裁判費20,8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5日裁
定限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業已
於106年4月28日送達原告之訴訟代理人,並於106年5月
3日寄存於原告法定代理人住所地之警察機關(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新店分局),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2紙、
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1份附卷可稽,其訴應認為不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裕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
書記官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