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司養聲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司養聲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收養認可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養聲字第34號聲請人甲○○即收養人聲請人乙○即被收養人上一人丙○○法定代理人之2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由收養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33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有關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收養人甲○○之住所地係在台中○○○區○○路○○號7樓之13,業據聲請人記載於聲請狀上,復有其所提之戶籍謄本附卷可佐,則本件收養事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尚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乃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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