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03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零捌萬貳仟捌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陸佰玖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管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書記官趙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