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76號原告乙○○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丁○○、丙○○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555,00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1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絮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書記官高秋芬附表:
原告主張被告無權占有面積共達9110平方公尺(見本院卷第38頁附件所示),而系爭土地95年度之公告現值為500元(見本院卷第10至20頁之土地登記謄本),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4,555,000元(計算式:500×911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