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54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5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541號聲請人臺中市北屯區新興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 方玉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8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慶郎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書記官陳采瑜┌──────────────────────────────────────────────┐│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54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臺中市東興扶輪社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市│105年10月30│60,000元│AD0000000││││壽德│政分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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