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8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人口販運罪之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81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為彬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少連偵字第1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智守
法官毛妍懿法官林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書記官火秋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