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62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623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文量(原名:蕭逸平)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327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蕭文量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所示之偽造署押沒收之。
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7行「舉發通知單存根聯」之記載更正為「舉發通知單(1式3聯,第1聯為通知聯,第2聯為移送聯,第3聯為存根聯,通知聯免簽名,移送聯之簽名則複寫至存根聯)」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圖掩飾身份,竟冒用其胞兄「 蕭朝友 」之名義於附表所示文件偽造其署名,甚而行使,顯然欠缺法治觀念,侵害告訴人之權益非微,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程度,智識程度為大學畢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小康、從事補教工作,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附表所示之偽造「蕭朝友」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又上開私文書,被告既已交付承辦之員警,已非被告所有,爰不予宣告沒收,在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10條、第216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宋有容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曉謙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編號│文件名稱│偽造署押之種類及數量│├──┼────────────┼──────────┤│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9年6月│「蕭朝友」署名1式2枚│││6日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移送聯(未扣案)││││、存根聯之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見109年度偵字第327││││82號卷第10頁)││└──┴────────────┴──────────┘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32782號被告蕭逸平男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5
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蕭逸平於民國109年6月6日下午2時57分許,在新北市永和區成功路1段106巷口,騎乘車牌號碼000-000普通重型機車,因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之規定,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秀朗派出所員警攔檢盤查,開立「新北市000000000道路0000000000000號C00000000號,下稱舉發通知單)」舉發,因恐遭受行政裁罰,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擅以其胞兄蕭朝友之名義,在員警所開立上述舉發通知單存根聯具受送達證明用意而屬私文書性質之「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位,偽簽「蕭朝友」署名1枚,製作表彰蕭朝友本人已收受上開舉發通知單通知聯意思表示之送達證明,並將偽造完成具私文書性質之舉發通知單上之「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一併交付員警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蕭朝友本人及警察機關對於違反道路交通處罰條例事件稽查之正確性。
二、案經蕭朝友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蕭逸平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 李文 於警詢中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員警職務報告1紙、舉發通知單存根聯影本1張等在卷可稽。是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被告偽造蕭朝友署押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其偽造私文書後加以行使,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至被告偽造之蕭朝友署名各1枚,請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檢察官宋有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