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交易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交易字第168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明宗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明宗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曾淑婷法官施又傑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書記官連懿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