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家上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家上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上字第30號上訴人洪葳鑗訴訟代理人徐于凱
徐聿廷上訴人
徐榮全訴訟代理人謝育錚律師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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