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單禁沒字第 253 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單禁沒字第 25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禁沒字第25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不詳上列聲請人因不詳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06年度他字第621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6年度聲沒字第4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改造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非制式子彈壹顆,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民眾陳梅花於民國106年10月10日7時許,在臺南市○○區○○街0段000號後門外小花圃內,發現黑色袋內裝有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具殺傷力之改造子彈2顆,乃送交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調查,經送鑑定後,該改造手槍及子彈均具有殺傷力,均為違禁物,因查無涉嫌人,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列之槍砲、彈藥,包括其主要組成零件,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屬違禁物,此觀之同條例第4條第2項及第5條自明。然子彈如經試射擊發,剩餘彈殼、彈頭,因不再具有子彈之功能,已非違禁物(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195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扣案之改造手槍1枝及子彈2顆,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送鑑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認係改造手槍,由仿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搶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送鑑子彈2顆,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8.8+0.5mm金屬彈頭而成,採樣1顆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有該局106年11月8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及照片8張在卷可稽,依上揭規定及說明,均屬違禁物,雖查無涉嫌人,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案改造手槍1枝及未經試射之子彈1顆部分,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至扣案已試射擊發子彈1顆,剩餘彈殼、彈頭,因不再具有子彈之功能,已非違禁物,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呂伊謦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