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上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字第215號上訴人 許立經 訴訟代理人 李茂增 律師複代理人 張睿方 律師
吳珮瑜 律師上訴人陳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5月30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魏式璧
法官陳宛榆法官黃宏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書記官盧姝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