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單禁沒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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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單禁沒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禁沒字第25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俊義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年度毒偵字第570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6年度聲沒字第4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肆壹叁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經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413公克),係被告李俊義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570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中所查扣之毒品,而該案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範之第一級毒品,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前因未到案執行觀察、勒戒而遭通緝,嗣於民國
106年2月20日20時30分許,在臺南市○○區○○路○巷○○號前為警緝獲並扣得其持有之白色粉末1包(其該次施用毒品犯行則為前案觀察、勒戒之效力範圍所及),經送鑑定結果,確實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卷附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6年3月2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4628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件可按(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警卷第13-16頁、106毒偵570號偵卷第23頁),足證本件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驗餘淨重0.413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訛,係屬違禁物,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洵屬有據。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鑑驗所耗損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既已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梅君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