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簡字第86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8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子昌  住新北市○○區○○○路○○○號十樓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8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7,0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何佩琪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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