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3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316號聲請人傢銫精品家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三四三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光釗┌────────────────────────────────────────────────────────┐│附表:95年度除字第131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彫鈜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國際商業銀行松│94年9月30日│294,387元│QL0000000││││謝其昀│山分行│││││└──┴─────────┴─────────┴───────────┴─────────┴────────┴──┘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書記官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