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交聲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交聲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5年度交聲字第11號移送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94年11月28日彰監四字第裁64-C00000000號裁決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於民國94年10月21日22時30分許,在台北縣樹林市○○路、長壽街口,無照駕駛為台北縣政府警察局予以舉發,嗣再經移送機關於94年11月28日以彰監四字第裁64-C00000000號裁決,裁罰聲明異議人新台幣(下同)6千元,惟聲明異議人當時因在路邊等朋友,所以未熄火,並無逃避警方攔檢之情形,為此提出本件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等語。
二、按汽車駕駛執照為駕駛汽車之許可憑證,由駕駛人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登記,考驗及格後發給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0條第1項定有明文。違反者,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1款、第3項處駕駛人新台幣(下同)6千元以上1萬2千元以下罰鍰,未滿18歲之人,汽車駕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三、查聲明異議人於94年10月21日22時30分許,因無駕駛執照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在台北縣樹林市○○路、長壽街口,為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員警予以舉發,嗣再經移送機關於同年11月28日以彰監四字第裁64-C00000000號裁決,裁罰聲明異議人6千元之罰鍰,且法定代理人應接受道安講習,有移送機關上揭裁決書及台北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等附卷可稽。又查,聲明異議人為00年0月00日生,於舉發當時未滿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7條規定之18歲最低考照年齡,顯係未領有駕駛執照而駕車,此亦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等資料附卷可憑。從而,移送機關援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1款、第3項之規定,對聲明異議人裁罰6千元,並命其法定代理人應接受道安講習,依法並無違誤,所處金額亦無不當,是本件異議人之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3日
交通法庭法官王義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月3日
書記官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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