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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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276號聲請人臺南市永康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康進忠 相對人 謝進春 相對人 謝美玉 相對人陳 謝金美 相對人 陳謝珠美 相對人 謝瑞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次按除另有規定外,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並於因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復有明確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第三人 謝德意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相對
人謝進春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包括過去已發生而現在尚未清償者)所負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之借款、票據、保證、連帶保證、信用卡、應付帳款、墊款債務、透支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8,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26年5月20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謝進春於102年5月31日向聲請人借款7,000,000
元,借款期限至107年5月31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上開借款屆期未獲清償,尚欠本金共5,82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又第三人謝德意業已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且已就附表所示不動產辦畢繼承登記,惟依前開說明,聲請人之權利不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借據、放戶交易查詢單等件影本及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7年度司拍字第276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001│臺南市○○○區○○○段│3191│1368.00│全部│├──┴───┴────┴───┴──┴────┴──┤│所有權人:相對人謝進春、謝美玉、 陳謝金美 、陳謝珠美、││謝瑞泉公同共有│└──────────────────────────┘┌─────────────────────────────┐│附表(建物)︰107年度司拍字第276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權│││建│││├─┬─┬─┤││││││主要建築│一│合│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範│││號││││││單│││││││房屋層數│層│計│位│圍│├──┼─┼──────┼────┼────┼─┼─┼─┼─┤│001│11│臺南市永康區│臺南市永│1層農舍│69│69│平│全│││20│東灣里大灣東│康區大灣│鋼骨造│.3│.3│方││││4│路448號│段3191地││3│3│公││││││號││││尺│部│├──┴─┴──────┴────┴────┴─┴─┴─┴─┤│所有權人:相對人謝進春、謝美玉、陳謝金美、陳謝珠美、謝瑞泉││公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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