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重上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股票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上字第262號上訴人紀明晰訴訟代理人 林孟毅 律師
鄭伊純 律師被上訴人 陸泰陽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股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37號第一審判決有關陸泰陽部分,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係受不利益判決當事人聲明不服,請求上級法院救濟之程序,即僅受不利益之原判決當事人,始有提起上訴之權限。又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37條、第444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次按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適用下列各款之規定:一、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查本件上訴人起訴㈠先位聲明求為命:被上訴人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豐公司)、 葉長翰 、 許曉琪 及原審共同被告陸泰陽應連帶將如附表所示金豐公司發行之同種類普通記名股票伍拾柒萬捌仟股予上訴人;㈡備位聲明求為命:金豐公司、葉長翰、許曉琪及原審共同被告陸泰陽應連帶新臺幣(下同)12,716,0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經原審就陸泰陽部分,依先位聲明判決陸泰陽應返還如附表所示金豐公司發行之同種類、數量之股票予上訴人;而就金豐公司、葉長翰、許曉琪部分則分別駁回先、備位聲明。僅上訴人提起上訴,上訴聲明求為:㈠廢棄原判決全部;㈡金豐公司、葉長翰、許曉琪及原審共同被告陸泰陽應連帶12,716,0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惟上訴人先、備位之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並無合一確定之必要,又預備之訴,係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法院就備位之訴為判決所合併提起之訴訟,在法院為先位之訴有理由時,自無庸就備位之訴為判決。而原審業已依上訴人先位聲明判決陸泰陽應返還如附表所示金豐公司發行之同種類、數量之股票予上訴人,對於上訴人並無不利益之情形,雖上訴人主張先位判決結果在執行上無履行可能性,應該判備位聲明,先位聲明也要上訴云云,然此僅是強制執行之問題,基此尚難謂有上訴利益。是上訴人就陸泰陽此部分並無上訴利益,依前開說明,自不得提起上訴,其上訴顯不適法。
三、綜上,本件並非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上訴人僅得就原審駁回金豐公司、葉長翰、許曉琪先、備位聲明部分提起上訴,不得就原審判決有關陸泰陽部分,提起上訴。是上訴人上訴仍聲明求為廢棄原判決全部,自是對於不得上訴即原審判決有關陸泰陽部分之判決而上訴,於法自有未合,依前揭規定,應予裁定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惠郁
法官王重吉法官顏世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林育萱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附表:股票明細。
┌──┬────┬────────┬────┬─────┬──┐│編號│股票種類│股票字號│股票張數│股票股數│備註│├──┼────┼────────┼────┼─────┼──┤│1│90-ND-│0000000-0000000│19│19,000股││├──┼────┼────────┼────┼─────┼──┤│2│88-ND-│0000000-0000000│54│54,000股││├──┼────┼────────┼────┼─────┼──┤│3│88-ND-│0000000-0000000│36│36,000股││├──┼────┼────────┼────┼─────┼──┤│4│93-ND-│0000000-0000000│17│17,000股││├──┼────┼────────┼────┼─────┼──┤│5│91-ND-│0000000-0000000│42│42,000股││├──┼────┼────────┼────┼─────┼──┤│6│88-ND-│0000000-0000000│49│49,000股││├──┼────┼────────┼────┼─────┼──┤│7│92-ND-│0000000-0000000│49│49,000股││├──┼────┼────────┼────┼─────┼──┤│8│88-ND-│0000000│1│1,000股││├──┼────┼────────┼────┼─────┼──┤│9│88-ND-│0000000-0000000│69│69,000股││├──┼────┼────────┼────┼─────┼──┤│10│88-ND-│0000000-0000000│22│22,000股││├──┼────┼────────┼────┼─────┼──┤│11│83-ND-│000000-000000│7│7,000股││├──┼────┼────────┼────┼─────┼──┤│12│88-ND-│0000000-0000000│22│22,000股││├──┼────┼────────┼────┼─────┼──┤│13│86-ND-│0000000-0000000│14│14,000股││├──┼────┼────────┼────┼─────┼──┤│14│89-ND-│0000000-0000000│10│10,000股││├──┼────┼────────┼────┼─────┼──┤│15│83-ND-│000000-000000│10│10,000股││├──┼────┼────────┼────┼─────┼──┤│16│83-ND-│000000-000000│11│11,000股││├──┼────┼────────┼────┼─────┼──┤│17│83-ND-│000000-000000│21│21,000股││├──┼────┼────────┼────┼─────┼──┤│18│89-ND-│0000000-0000000│16│16,000股││├──┼────┼────────┼────┼─────┼──┤│19│90-ND-│0000000-0000000│54│54,000股││├──┼────┼────────┼────┼─────┼──┤│20│89-ND-│0000000-0000000│20│20,000股││├──┼────┼────────┼────┼─────┼──┤│21│89-ND-│0000000-0000000│24│24,000股││├──┼────┼────────┼────┼─────┼──┤│22│86-ND-│0000000-0000000│11│11,000股││├──┼────┴────────┼────┼─────┼──┤│合計││578│578,000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