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56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訴字第25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毀損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上訴字第2560號反訴人 徐禎
徐瑞 反訴被告桃園縣警局刑大刑警假郵差貳名
凌秋妍 黃福松 王以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吳文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葉益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張羽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蕭世昌 臺灣高等法院 陳柏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石蕙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吳元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朱家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楊治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邱同印 臺灣高等法院 楊秀蘭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戴煜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法警室 吳建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法警室 吳峻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法警室 張占奎 行政院退輔會桃園榮服處 陳為志 湯菊蓮 中華郵政公司大溪郵局白清池中華郵政公司桃園成功路郵局 姚進琳 中華郵政公司桃園大溪路郵局 鍾名遠 桃園縣警察局大溪分局永福派出所上列被告因反訴人毀損等案件,經反訴人提起反訴(本案偵查案號100年度偵字第15656、192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反訴不受理。
理由
一、反訴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按提起自訴之被害人犯罪,與自訴事實直接相關,而被告為其被害人者,被告始得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提起反訴,此觀諸刑事訴訟法第338條規定亦明,是於公訴程序中提起反訴者,其起訴程序即違規定。而反訴案件之起訴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39條準用343條、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亦有明定。本件反訴人徐禎、徐瑞提起反訴,依上開說明,因係於公訴程序中所為,參照上開說明,其起訴程序有違規定,且無從補正,參照上開說明,本件反訴之起訴程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39條、第343條、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敏慧
法官黃潔茹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文傑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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