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9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9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950號債權人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法定代理人 林知遠 上列債權人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因與債務人 趙子凡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狀尾未蓋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之印章,請具狀補正之。
二、請提出債務人趙子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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