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6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36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67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范佩君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0三年度執聲付字第一五四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范佩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范佩君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三月、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改制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同)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六月確定,而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五日送監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范佩君業經法務部於一0三年十月二十四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范佩君前因毒品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九十九年度簡字第七二一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毒品)確定(第一執行案)。又因毒品等案件,分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九十九年度簡字第一0一一0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毒品)確定;以九十九年度簡字第一0一0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二月(毒品)確定;以上二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一00年度聲字第七八二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六月確定(第二執行案)。再因毒品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九十九年度簡字第三五四0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毒品)確定;以九十九年度簡字第五二00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毒品)確定;以九十九年度簡字第四七0三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毒品)確定;以一00年度簡字第四七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毒品)確定;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三三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藥事法)、八月(藥事法)確定;以一00年度上訴字第三二七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毒品)確定;上開七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一0一年度聲字第三九六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六年三月確定(第三執行案);上開三執行案件於九十九年十一月五日送監接續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一0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以法授矯字第○○○○○○○○○○○號函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紙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蘇素娥
法官胡宗淦法官鄭水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宛渝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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