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交訴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交訴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交訴字第9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信華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調偵字第2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信華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楊珮瑛法官王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書記官陳靜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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