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96號原告 鍾乾生 訴訟代理人 吳春生 律師複代理人 陳松甫 律師
蔡念辛 律師被告 鍾紹昌
鍾紹源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鍾金汝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書記官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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