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養聲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收養子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養聲字第149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朱永龍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楊泉仁 關係人 王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朱永龍(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Eㄧ○二八○七○ㄧㄧ號)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三日起收養楊泉仁(男,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Uㄧ○ㄧ三一四八○五號)為養子。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于莙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