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勞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勞訴字第13號原告甲00000000
WOO訴訟代理人 黃靜嘉 律師
楊佩怡 律師被告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 律師
葛百鈴 律師 李瑞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八月十一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廿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勞工法庭法官管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書記官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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